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英文譯名:China Concrete & Cement-based Products Association,縮寫CCP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混凝土與水泥制品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圍繞混凝土與水泥制品行業改革與發展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委托,參與制定行業發展戰略與規劃、行業準入條件、標準制修訂等工作;
(二)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反映會員和行業的訴求,依法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動誠信建設,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維護行業秩序;
(三)聯系相關國際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合作;組織與協調會員開拓國外市場;
(四)根據授權對行業的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對行業發展和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發布動態信息,提出預警預告和發展趨勢報告;
(五)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與展示;開展行業相關咨詢服務;開展科技成果評估服務;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后,組織和參與行業資質認證;
(六)加強與政府部門的聯系,加強與地方行業協會的聯系,加強與建筑業、交通運輸業、水利、市政、鐵路等行業的聯系協調,形成資源共享的合力;
(七)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加強行業宣傳工作,通過官方網站、會刊、新媒體平臺等發揮輿論導向作用。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各種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違反本會章程;
(二)對其他會員惡意中傷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九)審議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開會,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在相關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以行業發展為已任,熱心協會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酬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8年11月30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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